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技改年产氦【压缩的或液化的】7.2万瓶、高纯氧7.2万瓶、食品级氮7.2万瓶、干冰400吨、食品级二氧化碳8万瓶、七氟丙烷【全氟己酮】灭火剂7.2万瓶、氮气7.3万瓶、氩气7.3万瓶、高纯二氧化碳7.1万瓶、经批准的国家气体标准物质及其混合气5万瓶的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
  • 地理位置(拟建)
    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岳山组
    联 系 人
    蒋宏达
  • 项目简介 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厂址位于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岳山组,一直从事纯氮(工业氮)、高纯氮、超纯氮、高纯氦、高纯氩、超纯氩、工业氧气、纯氩、灯泡用氩气、焊接用二氧化碳、工业二氧化碳、IG-541灭火用混合气、医用氧、液氧、液氮、液氩和经批准的国家标准物质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化工研究院、浙一医院等科研、检测、医疗等机构提供气体服务。 目前国内外在气体生产、储存和运输设施技术上发展较快,其生产设施不断在更新换代。公司现有的生产和储存设施于2002年投入使用,距今已有19年,部分产品的生产和储存设施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相对落后,无法与目前市场需求、公司生产能力相匹配。为了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与技术水平,丰富公司产品类别,做到浙江省乃至国内气体行业的标杆企业,在此背景下,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对特种气体生产线进行改造,对气瓶充装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技术提升。本项目将目前4个10m3液氧、液氮和液氩储罐更换为4个30m3的液氧、液氮和液氩储罐。增加氦气的充装、纯化生产设备3套(含充装台、纯化器、压缩机、缓冲罐、汽化器、气瓶组和气囊);液氦罐装1套;增加30m3的液氧、液氮、液氩和二氧化碳贮槽各1个(含低温液体泵、汽化器、纯化装置);更换15m3二氧化碳贮槽至30m3的二氧化碳贮槽1个;增加干冰充装装置2台;增加七氟丙烷(全氟己酮灭火剂)充装装置1套;增加标准气体充装装置9套;改造超纯氮、超纯氩充装装置各1套(含膜压机、纯化器、充装台);改造超高压充装装置1套。增加气瓶检验、处理装置(含气瓶抛丸、喷塑、烘干、水压试验瓶阀检验、装卸等气瓶处理装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氨【压缩的或液化的】7.2万瓶、高纯氧7.2万瓶、食品级氮7.2万瓶、干冰400吨、食品级二氧化碳8万瓶、七氟丙烷【全氟己酮】灭火剂7.2万瓶、氮气7.3万瓶、氩气7.3万瓶、高纯二氧化碳7.1万瓶、经批准的国家气体标准物质及其混合气5万瓶的生产能力,备案号为余经信备【2017】113号。经企业对当前国家气体和液体标准物质市场需求的调研以及结合目前本公司近几年的实际销量,2020年8月20日在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延期备案,项目名称更改为年产氦【压缩的或液化的】7.2万瓶、高纯氧7.2万瓶、食品级氮7.2万瓶、干冰400吨、食品级二氧化碳8万瓶、七氟丙烷【全氟己酮】灭火剂7.2万瓶、氮气7.3万瓶、氩气7.3万瓶、高纯二氧化碳7.1万瓶、经批准的国家气体标准物质及其混合气5万瓶的生产项目,取消原立项文件中灭火用二氧化碳7.2万瓶、液氧3.6万瓶、液氮3.6万瓶、液氩7.2万瓶、医用氧15万瓶、经批准的国家液体标准物质2吨和新建辅助用房等项目。具体见附件: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委托杭州道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技改年产氦【压缩的或液化的】7.2万瓶、高纯氧7.2万瓶、食品级氮7.2万瓶、干冰400吨、食品级二氧化碳8万瓶、七氟丙烷【全氟己酮】灭火剂7.2万瓶、氮气7.3万瓶、氩气7.3万瓶、高纯二氧化碳7.1万瓶、经批准的国家气体标准物质及其混合气5万瓶的生产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受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评价组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提出了控制职业病危害措施与建议,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的要求,编制了《杭州新世纪混合气体有限公司技改年产氦【压缩的或液化的】7.2万瓶、高纯氧7.2万瓶、食品级氮7.2万瓶、干冰400吨、食品级二氧化碳8万瓶、七氟丙烷【全氟己酮】灭火剂7.2万瓶、氮气7.3万瓶、氩气7.3万瓶、高纯二氧化碳7.1万瓶、经批准的国家气体标准物质及其混合气5万瓶的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其他粉尘(塑粉)、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异佛尔酮、二氧化碳、六氟化硫、正己烷、1,3-丁二烯、氯乙烯、氯甲烷、一氧化碳、二氯甲烷、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氮、环氧乙烷、二氧化氮、氨、乙炔、甲烷、丙烷、噪声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结论 (1)本次工作场所化学因素类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2)本次工作场所各工种接触的噪声检测结果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 备  注  
  • 项目时间
    2021-12-14
  •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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